为保证学校督导评估自评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自我评价体系,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进程,逐步实现“精致化”管理模式。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自评工作制度。
1.学校督导评估自评要在上级督导部门的领导下进行。校长是学校督导评估自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督导评估自评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督导评估自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级指标负责人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一级指标负责人,要及时将所负责的自评指标体系及时进行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头,并对相关内容随时进行跟踪指导。
3.二级指标负责人在一级指标责任人的领导下,根据学校督导评估自评方案,组织好本组成员按阶段积极开展自评工作。做好各项活动开展、管理、检查、总结,资料的收集,综合分析,写出自评报告。
4.三级指标责任人在二级指标责任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日常评估各项指标要素的活动记实,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
5.学校督导评估自评领导组织机构,要由教师、家长、社区相关人员共同参与。
6.学校督导评估自评要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7.学校建立督导评估自评工作奖惩机制。对自评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贡献者进行奖励;对自评工作中不负责任、应付了事、弄虚作假、不按要求履行职责者,限期整改,进行惩罚,并与评优选先、晋级、评聘挂钩。
8.学校督导评估自评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