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区教育督导工作,研究制订本区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2.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区贯彻落实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对区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和学校周边的治安稳定,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具有督政职能。
4. 负责对全区中等以下学校、幼儿园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办学机构,在贯彻落实教育政策法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以及办学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具有督学职能。
5.对全区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6.负责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培训教育督导人员,组织信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7.完成领导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