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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职权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在督导活动中,认为有必要时,有权作出如下处置:
1.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2.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
3.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教育机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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