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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学职责

  一、在督导室主任领导下,依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二、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进行测试或问卷调查,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四、维护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不良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向被督导单位和主管部门如实通报督导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重大督导结果。

  六、按照教育督导规定的程序,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督导活动,并认真做好情况记载,年终交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检查存档。

  七、按照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召开的有关会议,实事求是地反映平时督导工作中的情况,建设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督导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八、积极参加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综合或专项督导评估活动,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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